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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实施细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7-28 17:37:27

  惠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有关规定,完善我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切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2〕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是指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并立案,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牵头督办的政协提案。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重要民生问题,认真研究、部署和开展提案督办工作,不断完善督办工作机制,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办理实效,以督办提案带动和促进其他提案的办理落实,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幸福惠州服务。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应遵循“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应督办一件以上本年度政协提案。党政副职领导同志按工作分工,每人每年督办一件或以上本年度政协提案。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政协提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二)基层和企业生存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民生问题。

  (三)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情合理,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的确定。

  (一)在每年政协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提案,报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确定候选提案。

  (二)候选提案确定后,政协提案工作部门与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政协提案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将具体情况反馈政协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四)各县(区)在每年政协全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督办政协提案的情况,报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汇总。

  第十条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流程。

  (一)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制订专题办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协调、目标任务、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职责分工、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报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审核。

  (二)审定办理工作方案。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将主办单位报送的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报牵头督办领导同志审定后,印发主、会办单位具体实施,同时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工作部门。

  (三)开展督办工作

  1、牵头督办的领导同志可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协商座谈、走访了解、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

  2、牵头督办的领导同志应适时主持召开政协提案办理会,认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汇报,召集主、会办单位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办理落实要求。

  3、牵头督办的领导同志应邀请提案者、政协委员代表、社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办理协商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办结答复。提案主办单位负责根据各方意见落实有关事项,并完善办理答复意见,分别经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牵头督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限办结提案,正式答复提案者,并将提案者对答复的评价和意见及时报告牵头督办领导。

  (五)跟踪落实。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应会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做好提案督办的落实工作,将有关后续办理工作纳入督办事项,全程跟踪和掌握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牵头督办领导,同时反馈提案者。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的文字、音像等材料。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的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研究新形势下政协提案工作的特点、规律,不断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每年由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组织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和市领导同志督办的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对不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做好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工作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检查、宣传报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副职领导督办政协提案、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办政协提案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政协提案,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