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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政协    2017-07-28 17:34:49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19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推动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市政协历届常委会及政协委员积极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工作,为政协常委会及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履行职能,创造了良好政治氛围和履职环境。特别是近年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协提案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提案实施细则(试行)》、《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细则》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主持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和政协提案督办工作会议。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每年牵头督办一件以上政协重点提案,各级党政机关积极创新提案办理方式、完善提案办理制度,大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有的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重答复轻落实、解释多措施少,办理时效及质量有待提高;有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组织不得力、工作程序不规范、督办不到位,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待加强等。

  当前,我市正处在“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发展的关键阶段,广大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数量逐年增加,社会各界对政协提案办理落实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办理政协提案,不断提高提案办理效果及质量,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使政协提案在我市实现“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目标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1. 完善提案交办制度。加强对提案的分类甄选,准确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政协提案委员会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及时、对口,分办合理。

  2. 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要及时接收交办的提案并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交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承办单位要严格按政协提案办理制度规范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注重总结办理经验,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 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和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三方沟通协商机制。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现场视察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召开协调会议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按时限向主办单位提供会办意见。

  4. 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督办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每年牵头督办一件以上政协重点提案。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5. 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认真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6. 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交办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说明。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在答复前要先征求有关党派、工商联的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党派、工商联作出说明,并组织跟踪督办。

  7. 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提案督办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对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

  三、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适时召开政协提案办理督查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提案办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完成提案办理各项任务。

  2. 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及责任,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队伍和相应的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大相关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联络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承担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等事项。要加强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

  3. 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和工作细则,建立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机制。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不断强化约束机制。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将对对政协提案工作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限时整改。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 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协组织要把提高提案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政协提案更加切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加贴近社会民众,更加准确反映民情民意。进一步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完善重点提案遴选机制。强化政协组织内部提案整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议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进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公开机制。

  5. 加强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设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并确保同级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具有与提案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服务能力。各级政协组织要把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提案工作机构。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6. 强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级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