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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政协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5-04 17:56:26

    (2017年2月9日市政协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党组工作,加强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政协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保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会议的决定与党组的意见主张高度一致。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负责研究和决定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研究和决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市政协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负责研究和决定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干部任免、调动、交流、轮岗、录用、考核及奖惩等事项。

      (五)负责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和市委统一部署,配合市委协商政协组织有关人事安排,研究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研究和决定市政协及机关重大活动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七)负责指导政协机关党委工作,并提出机关党委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八)负责研究和决定市政协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负责对市政协及机关统战、工会、青年和妇女工作的指导。

      (十)其它应当由党组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原则

      (一)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前,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三)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五)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六)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议事规则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题,一般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三)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凡提交党组会研究讨论的议题,须事先经党组书记同意,由秘书长或办公室进行协调,提出会议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确定。

      (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上会前充分调查研究,形成成熟意见,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应在会前充分协商。

      (六)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明确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七)党组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向市委报告。

      (八)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九)党组会议参加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十)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做好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