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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5-04 17:17:22

(1995年6月28日政协惠州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0日政协惠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30日政协惠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广东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收集和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惠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做好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十二)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可以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 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建言谋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规范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每年十月份之后至次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处理;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至当年九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单纯要求增加人员编制或财政拨款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缺乏分析,没有说服力的;

  (十一)属于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十二)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三)超越本市事权范围的;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其它不予立案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会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召开交办会议,并通过“惠州市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集中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商请市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将提案的审查结果和交办信息书面或网上通知提案者。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四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须商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范格式行文,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惠州市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答复。办理提案应注重切实解决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要办理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要办理单位,由主要办理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若主要办理和会同办理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主要办理单位应请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提案委员会予以协助。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的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六)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

        (七)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表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

        (八)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须认真负责地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商请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三 条商请市政府在年底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督办。倡导和鼓励提案者以各种方式参与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对围绕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案者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协主席会议进行督办。督办工作由领衔督办的市领导牵头,可以采用政协组织、提案者、有关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工作机制。当年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工督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并通报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谋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每年在提案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对连续考核结果优秀、办理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