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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规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5-04 17:39:23

(1997年2月24日政协惠州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5日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修订,2014年7月23日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市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方位、深层次了解社情民意,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五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中央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六条 根据每年全体会议提出的任务,结合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和要求,由办公室于全体会议后一个月内拟订年度视察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要合理安排视察的时间和地点,避免视察时间、地点过度集中。各承办单位在视察活动实施之前,要制订视察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主席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委员界别视察团。

  第八条 常委视察、主席视察,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委员视察,委员界别视察,由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的视察,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或委托委员所在地政协负责组织。

  组织委员赴县(区)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在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视察团统称“惠州市政协委员视察团”,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个分团,每个分团委员人数不超过30人,分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负责本分团的组织领导工作。团长、副团长根据分工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担任。

  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活动,决定视察团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地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条 除按年度视察工作计划实施外,必要时,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同意,可临时组织部分委员就某方面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每个视察分团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当年10月底前结束。

  第十二条 视察分团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听取当地党政有关领导情况介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邀请基层干部、群众座谈,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办法,再与当地领导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视察分团在视察结束前,要进行总结,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由办公室送市委、市政府、当地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对有重要内容或可能对惠州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视察报告,在报送市委、市政府之前,需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通过提案、社情民意、建议案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委员参加视察,必须持惠州市政协委员视察证、委员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视察活动要坚持厉行节约原则。视察分团到达的县(区),由县(区)政协商请党委、政府对视察接待的各项工作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市具体实施办法作出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