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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共外交协会章程

来源:    2017-05-05 09:50: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惠州公共外交协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Public Diplomacy Association,缩写HPDA。

  第二条本会是由惠州市政协探索发挥人民政协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联合惠州从事公共外交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国家整体外交大局和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协助党委政府传播和推动公共外交,培育知华知粤知惠友好力量,为促进惠州与世界各国在经贸、科技、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更好地向世界展示真实的中国和惠州形象,为惠州经济社会发展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惠州市政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外交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传播公共外交文化理念,宣传我国外交政策、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介绍我国和我市改革开放的成就,协助开展各类公共外交活动;

  (二)为我市开展对外贸易、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建立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三)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为海外华侨华人开展居住国与我市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同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各国相关机构、友好组织、民间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考察,参加双边和多边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各项交流;

  (五)接受省政协委托的相关事务,支持和配合兄弟市公共外交协会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六)举办培训班,建立网站,沟通开展公共外交情况,反映动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由单位会员指派人员担任,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理事,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常务理事;

  (三)选举或表决产生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和海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但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说明授权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和海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的职权。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或表决产生。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或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荣誉;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部办事机构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惠州市政协办公室资助;

  (二)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款;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由惠州市政协办公室财务部门代为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3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